|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
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
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
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
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
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
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
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
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