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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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
二、申請認定為本訓練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其最近兩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且
最近三年內未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會處糾正以上及未經本會
廢止認定辦理本訓練者。
(二)自設訓練場地且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
規定,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
時,該場地亦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
(三)已聘僱適足之專職人員。
(四)應為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以內部稽核訓練為主之非營利性社
團法人。
(五)訓練課程內容認可範圍,應涵蓋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金融相
關法律常識及新修正之相關法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