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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20 條
銀行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部門主管及部門副主管名冊。 四、部門主管及部門副主管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及 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情事之證明。 五、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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