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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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0 條
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以下簡稱全委
投資型保險)業務。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為限
。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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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