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20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
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
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
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