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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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20 條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