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二十、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險
公司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品係由保險
公司所發行。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或自製商品銷售
文件、文宣、廣告或其他文件。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