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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第 20 條
保險業對已歸檔儲存之交易資料紀錄(以下簡稱歸檔資料),其保存期限 為保險契約期滿後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至少五年;用以處理歸檔資 料之應用程式保存期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