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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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第 20 條
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
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
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
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