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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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20 條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者,經查核屬實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先予書面糾
正,並限七日內改善;如情節重大者,提報本會理監事會,處以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
報主管機關。
招攬人員如銷售本商品並違反本自律規範者,所屬公司應依合約及「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懲處。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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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