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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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二十、保險業作業委外,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作業
委外事項進行查核,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
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保險業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
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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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