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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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
第 20 條
爭議處理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
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
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送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