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0 條
各會員公司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內稽內控辦
法規定,國外投資之權責單位應定期辦理自行查核。另稽核單位應在不定
期依實際需要選定特定國外投資相關特定作業項目進行專案查核,以避免
有徇私舞弊情事或能即時發現業務上之嚴重缺失。
各會員公司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九項之
規定,對於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其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置與執
行,善盡指導及監督責任,並就該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定期或不定期
進行稽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