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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第 20 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