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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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各種準備金提存金
      額之正確性(如負債適足準備金、次標準體準備金、停/失效準備
      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紅利增額繳清準備金、紅利儲存生息準備
      金、應計紅利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等,但不限於上述項目),
      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其中短期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提
      供現行採用之提存公式,並說明參照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進行檢視之結果。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