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精算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
      見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或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精算簽證報告亦須同步
      辦理。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與
      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