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各種準備金(得
      不包含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金額之正確性,若法令未規定者
      應說明其合理性。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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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