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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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20 條
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
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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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