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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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20 條
客戶約定之設備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客戶於會員公司申請約定,會員公司經確認客戶身分後進行身分驗證
之設備。
二、信物管理:
(一)客戶與會員公司所約定持有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行動裝置、密碼產
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腦、憑證載具、SIM 卡認證等。
(二)客戶約定之設備應透過安全軟體授權後運行。
三、身分驗證:
會員公司應確認該設備為客戶與會員公司所約定持有之實體設備,透
過會員公司驗證該裝置為同一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由會員公
司回復驗證結果。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