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2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
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