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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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十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準備金之查核方式及結果,至少應包括檢
視準備金提存流程、確認評估範圍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確認各
項準備金計算方式之正確性及分析整體準備金之合理性與適法
性等各項查核,並應說明抽樣方式足以提供充分且適切之查核
證據。
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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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