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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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二○六、保險商品提供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應依下列事項辦
理:
(一)於辦理繳清或展期後解約,有收取解約費用者,應於送審商品
文件之計算說明書之「解約金計算公式及其法令依據」中詳述
解約費用之收取內容。
(二)保戶辦理繳清或展期時,應提供保戶辦理繳清或展期後各年度
之解約金金額。
(三)保險單所附之解約金表應加註「若保戶辦理繳清或展期時,本
表將不適用。」等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