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章程及投保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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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15 日 |
第 21 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核定施行,並報財政部備案。修改時亦同。
附表: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費率表
一 一年定期保險費率:
(一) 意外死亡保險費率為萬分之八。
(二) 意外殘廢保險費率為萬分之八。
(三)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率為萬分之十五。
(四) 疾病住院醫療保險每保單年繳新台幣一千六百元,以美金為保額者
年繳美金四十元。
(五) 疾病死亡保險率為萬分之五十五。
(六) 航空旅行保險費率為萬分之五。
(七) 兵災保險其費率如下:
1 一般地區為萬分之六十。
2 越南、寮國為萬分之二百。
3 馬來西亞為萬分之一百。
4 韓國為萬分之一百五十。
5 非洲為萬分之一百四十。
6 中南美為萬分之一百。
7 中東地區為萬分之一百五十。
8 金馬地區為萬分之一百五十。
二 未滿一年之短期保險費率:
保險單之保險期限低於一年者,其保險費應按一年定期之年費繳費率
,照下開之百分比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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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佔年繳保費率之百分比│期 間│佔年繳保費率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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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 3.80 % │四十五天│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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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天│ 4.40 % │二個月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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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天│ 7.10 % │三個月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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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天│ 8.20 % │四個月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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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天│ 10.20 % │五個月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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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天│ 12.40 % │六個月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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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天│ 14.00 % │七個月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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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天│ 15.80 % │八個月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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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天│ 17.10 % │九個月 │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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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天│ 18.40 % │十個月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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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 20 % │十一個月│ 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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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20 % │十二個月│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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