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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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
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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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