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第 21 條
財產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
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六)
二、經營結果: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
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
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
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
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
格式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