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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第 21 條
(批註)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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