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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2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 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