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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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21 條
保險業管理電子商務之歸檔資料,應依下列原則控管:
一、不得新增、修改或刪除歸檔資料。
二、必要時得將歸檔資料移至另一儲存媒體儲存,但應提供適當的保護,
且保護等級應不低於原保護等級。
三、歸檔資料應存放於安全處所。
四、歸檔資料之管理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
五、應對歸檔資料之歸檔時間加以紀錄及管理。
六、欲取得歸檔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允許
後始得為之。歸檔資料之調閱如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辦理,未涉及個人資料者,則依內部調閱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