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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二十一、什麼是「精神病」?告知範圍? (一)精神病係指思覺失調症、躁鬱症(雙相情緒障礙症)…等,導 致腦部功能失調、個人與現實脫節,例如出現幻覺、妄想、思 維混亂等症狀,其特徵是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 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導致個體在適應生活方式出現障礙, 需接受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二)於投保前過去五年內因上述疾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即 屬告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