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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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21 條
各會員就「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與第 57 點所適用之
實支實付型保險商品,應請要保人閱讀並簽署「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
同時要求招攬人員應告知要保人本次申請投保實支實付型保險商品其保險
金之理賠須符合損害填補原則,若採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者,如以電話
錄音方式確認要保人同意特別提醒事項者,應將電話錄音內容轉成文字並
納入製單文件;採網路投保者,應將要保人確認同意特別提醒事項之內容
納入製單文件。
前項「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應納入製單,為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各會員公司應就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訂定銷售實支實付型之保險商品合
理額度或張數。但同一被保險人以網路方式辦理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並附加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不包含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者,限投保
一張。
下列個人傷害醫療保險及個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得不適用第一至二項規
定:
一、海外留學生綜合保險。
二、汽(機)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所含之實
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三、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所含之實支
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四、微型保險附加之傷害醫療保險。
新銷售之保單應按前開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實施日前投保有保證續保條款約定之醫療保險或傷害醫療保險
於實施日前已生效而於實施日後續保者,仍依原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單
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約定辦理,且原簽訂之保險單
條款僅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新契約。
被保險人於實施日前已生效而於實施日後續保之非保證續保之契約,保險
公司若同意續保時,亦得依前項原則辦理續保,且原簽訂之保險單條款僅
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新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