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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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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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