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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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21 條
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
金股利資訊。(格式十一)
二、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保險業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
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
之百分比。(格式十二)
保險業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
,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
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格式十三)
保險業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預
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格式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