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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21 條
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 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 一、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 二、申訴後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議。 三、評議之申請經不受理。 四、評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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