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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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21 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七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報送本會
,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決算書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報送本會。預
算書及決算書於報送本會時,如涉及財產總額變更者,應同時報請本會許
可後,向法院為變更登記。本會為瞭解爭議處理機構其實際財產總額與法
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得隨時加以查察。
前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
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爭議處理機構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就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函報本
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