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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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1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隨時檢視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
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依第二十條規定申報稽核人員之
基本資料時,應檢查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如有違
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