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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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二十一、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納入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
部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依其
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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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