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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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1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國外自行投資,其作業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並製作投資流程
圖:
一、投資額度之確認:確認國外投資額度及可用結匯額度,不足時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額度,待核准後方得進行結匯進行國外投資。
二、蒐集資料進行投資相關之分析及判斷:投資執行單位須根據總體經濟
分析及產業研究等相關資料製作投資報告,以決定投資標的。
三、投資決策之核准:投資執行單位主管依投資建議報告,於投資授權層
級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四、執行交易:
(一)交易人員:得執行交易之人員,應依「分層負責授權表」取得授權
主管同意後,通知往來之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不得從事交易。交
易人員執行業務時,除須符合投資決策外,並應秉持高道德標準,
恪遵相關法令,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從事內線交易等情事。
(二)成交單:交易人員應建立交易紀錄,詳載成交商品之標的、數量、
價格及交易對手。
五、交易確認及紀錄:交割保管單位確認成交單之條件是否與外部交易憑
證一致。
六、交割執行。
七、文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