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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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21 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
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