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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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簡稱 IFRS 4
)負債適足性測試之相關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納入測試之商品。如有未納入測試之商品,則應提供商品明細
並說明顯著保險風險之判斷過程。
(二)相關假設,包含與上一年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以及與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假設調整方式應具有一致性,應
以評價日或上一季現時資訊為基礎。
(三)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前項第二款應說明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該合理性說明應包括假設之一致性及變動之合理性。其中折現
率評估方法如採公司精算簽證報告最佳估計情境下之投資組合報
酬率者,應將基礎利率、資產配置、風險溢酬、違約成本、避險
成本等一併納入考量,並應說明各評估時點調整基礎利率之方式
及其合理性;如採不同評估方式者,應分析與精算簽證報告所載
公司最佳估計情境下投資組合報酬率之差異及其合理性。
第一項測試方法若採用總保費評價法者,應提供各年度現金流量
表。(詳指定附表 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