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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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二十一、本國證券商得申請之跨境金融服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子公司之金融商品與服務,
包括招攬開立證券帳戶、銷售海外子公司金融商品。
(二)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
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款服務。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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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