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21 條
信用卡驗證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客戶於金融機構申辦,經身分核驗後,由金融機構完成身分登錄後,
核發客戶之信用卡。
二、信物管理:
不適用。
三、身分驗證:
(一)確認申請人與信用卡持卡人為同一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係透
過信用卡授權交易方式,以確認該卡片之有效性(如預授權)。
(二)驗證金融機構信用卡有效性時,應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金
公司之「信用卡輔助持卡人身分驗證平臺」及其他合作銀行或電子
支付機構辦理,會員公司僅讀取發卡銀行回復驗證結果。
(三)身分驗證得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進行跨機構核驗。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