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21 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