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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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
第 21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
業務所必須:
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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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