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
第 21-1 條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影本,並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
時,得查對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
勞保局辦理變更。
|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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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