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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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1-1 條
保險業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次順位公司債及金融債投資,應訂定該類債券
「得投資之最低債券信用評等等級」、「按債券信用評等等級控管之風險
限額」、「占整體債券部位之比重限制」等規範。
前項標的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範之大陸地區次順位
公司債及金融債者,得採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級進行規範。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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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