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
第 21-4 條
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該公務機
關應依限為適當之改正,並應將改正情形以書面答覆主管機關。
公務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及其違法情形。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
定予以懲戒、懲處或懲罰。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1145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12、18、21、22~26、41、47~49、52、53、55
條條文;增訂第 1-2、20-1、21-1~21-5、51-1、53-1 條條文及第三
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並刪除第 27 條條文;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