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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二一二、借貸保險商品如於債權債務範圍內指定以金融機構為受益人者, 應於保單條款中約定,金融機構於受領保險給付時,需同時交付 清償證明,且由保險公司轉交該證明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