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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二一三、借貸保險商品之失能保險金於清償被保險人所欠要保人之債務後 仍有餘額時,該餘額之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本人,保 險公司不得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