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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二一四、保險商品之送審內容涉及疾病名稱定義時,應由該疾病之相關專 科醫師檢視其定義之合理性,但採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研定並報主管機關之重大疾病定義者,不在此限。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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