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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22 條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 託財產。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 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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